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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章(第1页)

32税务登记证的办理、使用及管理

出纳在办理税务登记年检事务时需要了解如下内容

1税务登记证的概念。

税务登记证是表明纳税人依法具有纳税义务,并已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的证明。

2税务登记证的规定。

税收征管法规定,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的1个月内,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,逾期税务机关处以2ooo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以2ooo元以上1oooo元以下的罚款。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、经营的场所,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、经营的事业单位,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o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。

3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。

1营业执照,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。

2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、验资报告。

3银行账号证明。

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。

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。

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总机构批准文件。

7企业公章、法人代表章。

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。

4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。

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,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后给其税务登记表,纳税人如实填写好表格,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表格进行审核,符合规定的,输入电脑打印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,放给纳税人。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员代办税务登记。

5税务登记证的变更。

税务登记证件定期由税务机关统一更换,换证工作一般为35年进行一次,具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。

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,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,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o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、宣布变更之日起3o日内,持有关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证件和原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,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。税务登记机关审核后,符合规定的,重新核税务登记证件,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。

6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规定。

1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、涂改、损毁、买卖或者伪造。

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、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,接受税务机关检查。

3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

申请减税、免税、退税。

领购票。

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。

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。

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。

其他有关税务事项。

7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、补。

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合法使用,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。验证时间一般1年一次,税务机关验证后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,加盖验讫印章。

验证、换证工作既是对税务登记情况的全面检查,也是对税源基本情况的调查,并且清理漏管漏征户,检查处罚违反税务登记制度的行为。

纳税人如果遗失税务登记证件,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并公开声明作废,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税务登记证件。

4票业务

41领购票

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,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,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票。

在初次申请领购票和因经营范围变化需增减领购票种类数量时,纳税人需填写“票领购申请审批表”。

同“票领购申请审批表”一起报送的还有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、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,以及财务印章或票专用章的印模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,给纳税人“票领购簿”。

“票领购簿”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记录领购票记录、自印专用票记录、票缴销记录。“票领购簿”上的记录,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。纳税人必须按领购簿上核准的票名称购买或印制票,当纳税人生转业、改组、分设、合并、联营、迁移、歇业、停产、破产、吊销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,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。票领购的流程。

票领购流程

42填开票

1票填开的基本规定。

1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,不得转借、转让、代开票;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票。

2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票,不得用“白条”或其他票据代替票使用,也不得自行扩大专用票的使用范围。

3凡销售商品、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票;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票。

4使用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生纳税义务时填开票,未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票。

5单位和个人填开票时,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、号码顺序填开。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、内容真实、字迹清楚,全份一次复写,各联内容完全一致,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票专用章。对于填开票后,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的,在收回原票或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,方可填开红字票。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票,应书写或加盖“作废”字样,完整保存各联备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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